2、全国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产品都是要进行办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粱、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实施先发证后审核的产品为:化肥、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压力锅、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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